一、办理典当应提交的资料
出质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机构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出质人(抵押人,下同)属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二、当物评估
本行有专业评估人员进行物品评估,特殊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
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至8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
本行设定当期为三十天至一百八十天不等,供客户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客户应于期满后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四、典当利息和费用
(一)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30‰。
典当贷款的综合费率,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二)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于每一典当月末5日内交付。
五、当物保管
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如有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评估价值120%为限酌情赔偿(房地产典当业务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六、赎当与绝当
当期未满,客户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赎当。
当期届满,客户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
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续当或赎当的,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5‰的滞纳金并按过期天数补付服务费,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质物的,视为死当,本行按《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七、当票挂失
当票是客户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当物已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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